为更好的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实现提速提效,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18年8月1日起对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不再留存不动产权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登簿后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加盖抵押章,抵押权登记业务办结后,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权利人一并领取。
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时,抵押人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的抵押信息加盖解押章。
特此公告
瑞金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