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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再留存不动产权证书的公告

 

 

为更好的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实现提速提效,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1881日起对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不再留存不动产权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登簿后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加盖抵押章,抵押权登记业务办结后,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权利人一并领取。

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时,抵押人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的抵押信息加盖解押章。

 

 

特此公告

 

瑞金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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